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可根据《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上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职位。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案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且距离股东会召开日期至少十个营业日前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名董事的候选人需符合《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附注:本文件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